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目前我局12333咨询电话的解释口径是你上面所说的,这点没有错。
2、因为劳动法没有确定你说的这种情况,如果是一直没有签定,那么套用这个没问题。如果是到期未续签,能否适用这条,目前以向上级请示,目前没有回复,所以,能否适用,还有待明确。
3、你要理解,劳动部门只能解释明文规定。但是换句话说,这个如果真的去仲裁的话,我认为同样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至于仲裁应该也会支持你的。
4、你要知道,12333是政府的宣传窗口,你要知道,上海现在是宣传“和谐”,能够协商的就不要打官司,现在因为打仲裁都收费了,劳动者动不动就仲裁,如果咨询窗口还“偏向”劳动者的话,那么劳动局的工作人员真的一天要工作20小时了。现在很多仲裁员的案子都是双休日带回家去办理的,你要体谅我们么。
PS:因为专业,所以信赖!
首先,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单位上班就表示劳动关系的延续,等同于续签了合同.
第二,等同续签不等于已经签了合同,若此时单位不与劳动都签合同,就违反<<劳动合同法>>了.违法的代价就是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是一种惩罚性赔偿.
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最后,若此条款不适合续签情况,就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初衷了.
这会说法不准确.确切的说,未签劳动合同而补偿双倍工资是指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在工作1个月后而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那么从第二月的工资就按照双倍支付,直到签定合同.如果合同到期未续签而你继续在公司工作,那么自第二月后仍应按照双倍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如果到现在还没签订合同,从2008.2.1起计算,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你能够拿出公司未与你续签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就可以要求。
你在08年元旦后单位给你签了合同但是到期后没有再续签的话,没有续签开始也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