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已纳所得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可以再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纳税额后的余额进行补抵
你这句话已经说的非常明白了。
07年A国已纳所得税因为超过抵免限额尚未扣除的余额3万可以结转以后五年抵扣的。
而你的08年度在不考虑07年的情况下的抵免限额为6.25万,08年在A过已纳税额
也就是说,08年的可扣除的是5万
在考虑07年的情况下的三万,就是你所谓的
=51.25-5-3
答案并没有错。
关于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问题,其中,扣除限额是准予扣除的最高额度,在实际扣除时,有三种情形:
一是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等于扣除限额,则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可以全额扣除。
二是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低于扣除限额,只能扣除其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其差额为在境内应补纳的税额。
三是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大于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能作为税额扣除。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纳税额后的余额进行补抵。
因此,2008年应补税额为6.25-5=1.25万元,由于2007年超过抵免限额尚未扣除的余额3万,可以抵补1.25万元,其2008年境外所得不需要补税,但抵免限额尚未扣除的余额3-1.25=1.75万元,可以在以后4个年度内抵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为了防止双重征税,在签署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在来源地缴纳的所得税,在居住地是可以抵扣的。
书上写错了 你的理解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