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你按照销售退回的程序还是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
一、适用对象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视不同情况由销货方或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三、申请条件
(一)除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均无法认证、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等情况外,《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三)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四、报送资料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文书编号:221601);
(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填报《申请单》时应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三)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五、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购买方填报《申请单》时应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三)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购买方填报《申请单》时应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四)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填报《申请单》时应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五)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填报《申请单》时应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六、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规定
(一)购买方申请开具《通知单》对应的蓝字发票已认证抵扣的,购买方必须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帐凭证。
(二)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七、其他规定
(一)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八、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或分局指定窗口)受理、审核,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可以的.卖方准备申请红票的事情.买方把认证过的进项税转出就可以了.
能开,因为你已经认证过了,所以才能开红字发票
如果你没认证,直接开作废就可以了
就得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