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营业执照

下岗证有那些照顾
2024-12-04 07: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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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办营业执照流程如下:
  1.寻找经营地址 (前期要做地域分析:1客流2购买力3政府支持力度...)
  2.签订租赁合同并索取房产证复印件(办营业执照时用)
  3.找装修队出施工图,报消防局
  4.得到消防的认可文书后,照图施工
  5.此时的您不要挺下来,要去工商局联系入资事宜,并办验资报告(属地工商局)
  注册资金的额度是按照您企业的规模来决定的.(一般大约10万左右)
  6.工程竣工后,报消防验场.
  7.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7.1先领<<名称预先核准书>>填写,进行名称核准(简称:起名)
  7.2再领<<企业设立登记表>>填写.进行企业注册(此时需要向工商机关出示您的卫生许可证 房产证 租赁合同 验资报告)
  7.3手续全部完成,5个工作日后领取营业执照
  8.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9.去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去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时间:从开始到手续结束应该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
  费用大约1000元即可
  注:如果您的企业规模比较小,也可以在属地工商所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这累执照就无须后面烦琐的手续了,每月定期缴纳管理费即可.但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且信用度不如公司制营业执照高.
  另:和您接触最密切的两个部门就是:派出所和工商所,要注意维护好关系喔
  公司注册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下岗优惠证的对象和范围

  一、 对象和范围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四类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按照13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指领取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指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指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企业给予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它城镇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就业转失业人员。
  上述四类人员中,已按规定办理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能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13号文件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发放和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
  (2)《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劳动保障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并加盖发证单位的公章。
  (3)《再就业优惠证》实行统一编号,一律免费发放,每年复核验证一次。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5)《再就业优惠证》的工本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上述第一类人员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第二类人员凭《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第三类人员凭破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证明;第四类人员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关证明和《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暂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街道(镇)可先向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内设机构申请)。
  (2)张榜公布:接受申请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要初步核实情况,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在所在地张榜公布3天。
  (3)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凭公布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和个人申请材料,填写《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发。接受申请的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必须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要说明原因。

  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管理,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管理。

  设立公司办法人营业执照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 和 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 、 法定代表人 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 和 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 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 、 法定代表人 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分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 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一、登记事项: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二、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5、《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
  三、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的材料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qyj.saic.gov.cn )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外资投资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的程序及时限、收费标准同内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1);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投资者的合法证明和资信证明;
  ? 法定代表人、董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住所使用证明;
  ?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函;
  ? 加盖原企业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 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 项目合同;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 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 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简历、身份证明及正面免冠照片2张( 2寸);
  ? 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
  ? 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身份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合伙协议;
  5. 出资权属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回答2:

办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股东、监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照片。3、公司注册登记住所证明。4、公司章程。5、股东会决议。6、股东与监事签署的《企业承诺告知书》。

回答3:

回答4: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