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一些学者法务会计论文的瑕疵颇多,但笔者丝毫不怀疑其中一些具备高学历以及高级职称的学者们的学术研究能力。如果从整个法务会计课题成果看,实际上绝大多数具有论证内容的法务会计作品(含文章和书籍)几乎都存在相同的瑕疵(这也许会让人有点不可思议)。换句话说,整个法务会计课题研究的失败或许是导致学者们发表的法务会计作品出现大量瑕疵的学术背景原因(学者们错选了课题)。那么,为什么法务会计研究会走向失败呢?笔者以为,除了受不良学术氛围的影响外,法务会计课题的自身虚伪性、引用国外瑕疵资料、研究方法不当等,是导致这一课题研究失败的主要学术原因。 二、法务会计课题的虚伪性表现 探讨法务会计课题的虚伪性问题,首先便涉及到法务会计名词的来源问题。中国90年代末以前没有这个名词,被法务会计研究者们推崇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没有这个名词,那么这个名词又是从哪里冒出来的呢?如果是中国人创造的,那么是谁又为什么创造的呢?据笔者了解,截止到目前为止,除有司法会计学者撰写文章探讨过法务会计一词的来历外,还没有哪位法务会计研究者解释过这个名词的渊源。但有一点应当是明确的,法务会计研究者中肯定有学者知道为什么将Forensic accounting翻译为法务会计,只是出于某种原因还没有公开罢了(笔者可提供参考的是:日文将Forensic accounting翻译为ほぅむかぃけぃ法務會計,而这个日文名词翻译成汉语则是司法会计)。把法务会计列为课题,连这个名词的来源都不清楚,你能说这个课题是实在的吗? 这里给读者一点提示:几乎所有的法务会计作品都不解释舞弊审计理论结构与法务会计理论结构的差异、舞弊审计活动与法务会计活动的差异。为什么?一解释恐怕就会露馅。这一点证明起来非常简单:中国目前已经发表的法务会计书籍,无非采用了两种理论模式,一种是抄袭美国舞弊审计学的理论体系及主要理论内容,二是抄袭中国司法会计学的理论体系及主要理论。抄袭形成的作品与所抄袭内容通常有两点差异:第一,抄袭美国舞弊审计学模式的,通常会使用Fraud Examination(舞弊审计)一词的近似汉语翻译方法(如舞弊检查、欺诈检查等),并将舞弊审计学中的最后一部分《专家证言》改称法务会计鉴定(或法务司法会计鉴定等),在最后这部分中除抄袭一点美国专家证人资料外,理论上基本上抄袭了中国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成果。第二,抄袭中国司法会计学理论体系的,则只是把司法会计一词改为法务会计,将司法会计检查理论的某些内容用舞弊审计学的理念加以修正。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如果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进行理论系统比较,人们自然会发现法务会计原来就是舞弊审计。这种用舞弊审计学、司法会计学(的部分内容)拚接所形成的法务会计,你能说它不虚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