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所说,分配工作中除了二等功、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可以照顾本人志愿,对于普通义务兵只要民政部门给分配工作,就是按照条例执行。分配单位可以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这其中有很多单位都有公益性岗位,分配没有问题。
关于待遇方面,如果不接受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分配工作不是强制性的。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