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和《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民保字[2008]29号),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下列困难居民,均可提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因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急性脑中风; (四)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五)严重心脏病; (六)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七)艾滋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十)重症慢性病; (十一)经县(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和方法 (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救助对象所患病种给予年度一次性3000—10000元定额医疗救助。 (二)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年度一次性2000—4000元定额医疗救助。 (三)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1000—3000元年度二次医疗救助。 (四)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根据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给予年度500元以下临时性医疗救助。 (五)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六)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适当救助,但所救助病种必须为大病病种。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四、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本着医前、医中救助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如: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 3、二级以上医院的明确诊断和本年度的病史资料;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救助对象,须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发票。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二)审核。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救助对象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委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区)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街道(乡镇),并书面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给予审核、审批,发放救助资金。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进行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