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家庭成员共同书面推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个人的,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
共有人的确认,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确权登记共有人,发包方审核确认。其中,二轮土地承包到现在,承包户新生子女,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承包户中部分死亡的人员,不再登入土地承包共有人中;已出嫁女儿及入赘女婿,在嫁入(入赘)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原则上要求登入原所在地土地承包共有人中;已出嫁女儿及入赘女婿自愿放弃原所在地土地承包权的,应当出具书面申请书,原所在地据此可以不再登记为共有人,是否登入嫁入(入赘)地承包土地共有人中,由其家庭成员商定,总之,不得重复登记。
家庭承包户部分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承包户主死亡的,由家庭成员共同书面推选新的户主。
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不是。现在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代表申请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不但是户口本的现有人口,还包括:嫁出人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
例:
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不一定按户口本,按现状,保持现状
我和老人一个户口,土地合同两份,老人去世了,村里强收我的土地,截留我的直补款,97年分地,我的合同还没到期,村里叫我每亩交这合理吗?老师,你们看你们看合里吗合理吗?老师,你们看合理吗?400元钱的土地费,不交钱就抓人,老师,
因为农村的土地二轮承包属于家庭承包,所以必须按现在的户口本上家庭人口给予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