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对外投资明确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2)增加了“在建工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这一规定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全面性要求,为各会计制度将基建账务相关数据并入会计“大帐”提供了依据。
(3)明确了各资产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新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很多事业单位资产计量不清作出的,有利于防范帐外资产、小金库等问题的发生。
(4)明确了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要求。 “新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首次引入了“折旧”和“摊销”,从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真实反映资产的消耗水平提出了统一要求,有利于加强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