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拿走的财物达到盗窃罪的起点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
这个问题老师讲过,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学界有争议。应当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对于故意杀人后见财临时起意,乘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故意杀人”与“其后见财临时起意,乘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独立行为,并且“乘机劫财行为”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当该行为构成犯罪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存在两个行为:一是杀人行为,二是取财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首先具有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不容置疑。行为人在杀死被害人得逞后,看见被害人的财物,又产生了新的非法有占他人财物的故意,窃取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出于两个不同的主观意图或动机,实施了两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当该行为构成盗窃罪时,就定位数罪并罚。
定盗窃,如果无关的第三者在他人死亡后相当长时间后,才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侵占。
定侵占。
肯定不是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可能是盗窃罪吧。因为即使被害者已经死亡,那他的财产就会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杀人者当时已经不是在拿死者的钱了,而是可能在拿死者儿子女儿的钱了。
当然,这是在纯理论上的解释。司法实践中既不会判侵占也不会判盗窃。你举的这个例子属于处断的一罪的情况。就是不能数罪并罚的情况之一,叫做吸收犯。无论从定罪还是量刑来看,都没有必要定罪,而是以其重行为吸收其轻行为。也就是说他的重行为(故意杀人)吸收了轻行为(盗窃),只判他故意杀人的罪,只量故意杀人罪的刑。
当然是盗窃。
盗窃
杀人后走了较长时间回来发现了钱
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