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
第一、打架斗殴导致对方轻伤,应当追求刑事责任,在程序上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实体上适用《刑法》的规定。
第二、您没有提供打架斗殴的具体情况,但是根据您提到的“故意伤害罪”的情况,该打架斗殴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详见《刑法》第234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该打架斗殴的行为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详见《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
第四、对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不应该是当事人私下和解。而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和处理。至于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多重或多轻的刑事责任,应当由司法机关决定。详见《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第279条的规定。
第五、关于“如果对方说没有受到任何伤害,那这个故意伤害罪是否就不成立。可无罪释放。”,应该是这样的:司法机关是否对某个人给予刑事处罚,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之上,而能确定案件事实的是证据,证据有很多种类。“对方说没有受到任何伤害”属于被害人陈述,只是证据中的一种(当然是比较重要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证据种类。只要司法机关能够根据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即使没有被害人陈述也是可以追求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所以,您关于对方否认被侵害将导致相关人无罪释放的假设,可能会实现,也可能不会实现,这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掌握其他证据。
第六、综上,我的建议是,实事求是吧。故意伤害致轻伤不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且双方都有和解意愿,如果通过司法机关主持和解,会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至于您说的“否认受到伤害”,我是不赞同的,打架斗殴的的人理所应当受到惩罚,这才公平。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扰乱治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