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与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是什么?

2025-04-27 22:59:45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所谓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防止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审判,毁灭、伪造证据,销赃灭迹,订立攻守同盟,继续犯罪,自杀和其他破坏活动,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性的措施。它不同于刑罚。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教育,而强制措施则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因此,不能把两者混淆起来,互相代替,“以拘代罚”、“以捕代罚”。

由于采用强制措施涉及到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因此,公检法机关在决定采用强制措施时,必须十分严肃谨慎。如果使用不当,就可能放纵犯罪,或造成错拘、错捕、错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5种。

拘传,是公检法机关对于没有被逮捕、拘留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而强制使被传唤人到案的措施。拘传被告人,应当填发拘传票,并向被告人出示。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对于罪该逮捕而无逮捕必要、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和哺乳婴儿的妇女等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被告人,公检法机关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居住区域,并对其行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将其羁押在一定场所,剥夺他的人身自由。因此,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不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所谓两审终审,其意思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再进行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做出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不是说所有的案件都必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被告人提起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才发生第二审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期限均为十日,对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限均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如果被告人服从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超过了法定期限没有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又没有提起抗诉,则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亦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此外,有权提起上诉的除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外,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提起上诉。

对于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只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才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而不得以“量刑不当,处理偏轻”为理由,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以同样理由,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样做,可以解除被告人因怕上诉后被加刑而不敢上诉的顾虑,使其顺利行使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