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劳动者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因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败诉的大多是企业,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举证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于企业不知道这个规定,忽视了将平常的管理行为固定化为证据,一旦被告后,便匆忙收集甚至伪造证据,比如让本企业的员工写证言或是补办《处分公告》等,而这些证据或是因证人与企业有利害关系证明力弱,或是因《处分公告》被劳动者否认而不被采信。所以,每当劳动者在违纪后,企业都要尽可能让其签名确认或是让其写检讨书存档。
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厂规不仅要合法、明确和具体,而且要有证据已向劳动者公示。鉴于相关劳动法规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厂纪厂规未明确具体标准,企业在厂规里要明确开除、除名、辞退的条件。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因劳动者"严重违纪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最多,其重要原因是《劳动法》第2 5条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的标准以什么来衡量?"重大损失"的标准如何确定?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这都需要企业在规章制度或合同中予以具体化。关于厂规的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作了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己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有这样一个案例:谭XX于1997年5月31日进入XX塑胶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工作,任职工模部组长,月均工资为2350元。2003年3月27日,XX公司以谭XX"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多次批评教育、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为由,将谭XX辞退。谭XX不服,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9000元、代通知金3000元等。2003年6月16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作出裁决,驳回谭XX的仲裁请求。谭XX不服,于同年7月10日提起诉讼,某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以XX公司未能举证其厂规已向谭XX公示为由,判决XX公司向谭XX支付经济补偿金11250元。判决后, XX公司提出上诉。2004年2月2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应依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等都规定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予以开除、除名、辞退时应有的程序,包括容许本人申辩、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决定并征求工会意见的规定。而许多企业都是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天即将劳动者赶出厂。对此,企业应注意:1、在辞退书上增加"本人申辩"、"调查结果"、"工会意见"等栏目:2、开除、除名等处分通知要送达到劳动者本人。许多企业对于那些逾假不归、旷工、自动离职等员工作出开除、除名等处分时,往往采用在厂区内公告的方式。应该说,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举证,也没有法律效力。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封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所以,企业在作出上述处理决定时,应尽可能送达到被处分者本人,如找不到本人,则可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在专递邮件上要尽可能详尽地记载邮件内容,以取得证据。
如果给你处份说明你有做的不好的地方,上班上网本来就是公司不允许的啊,工作没做好要有衡量标准的,如果别人都能做好,就你没做好当然是你的问题,如果是谁也达不到的目标就是公司的问题,你只要提出证明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的。
与法律相违背的或不合理的厂规都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如果公司将你开除,有权要求公司说明原因,如果不服可以提起仲裁。
合同到期可以解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