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回答:
1、原来法院判决中已有涉及档案的内容,那么,你不用再另行提起仲裁,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院应是可以执行:要求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协助执行。和法院好好协商吧。
1、“但我的个人档案公司扣住不给,我该怎么办”:向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请求查处,劳动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公司限期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并对公司处以罚款。
依据是:(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解除劳动关系后扣压档案,我认为仍然属于劳动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因档案迟延转移而造成的损失赔偿。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