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强制执行。患病与执行两个概念。换位思考别人该您钱您高兴吗,我建议还是不当老赖的好。希望您能采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身患重病不属于这些情形之一,所以能够继续强制执行的。
如果你提供这个理由,执行法官或许会从人道主义出发,给被执行人延缓一段时间。但即使被执行人死亡,只要他有遗产,仍然可以强制执行,所以躲是永远躲不掉的。
可以暂缓执行
被执行人身体患心梗死、脑梗死、脑囊肿、2型糖尿病、主动脉血管瘤已多次手术病情加重,经常吐血医院抢救三次,每个月口服药2500多元,退休金每个月2400多元,这类情况法院还继续执行,能否按《民法典》1002条、1003条和2004条规定进行举报或上诉?
被执行人患重病不影响执行的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