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第一期收到的款项,计税依据是一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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