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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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黄贝仙和张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育了黄子欣和黄晨。黄贝仙在2000年7月18日去世,张在2005年4月17日去世。两人生前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
1999年3月11日,黄贝仙和原产权单位签订了一份《购房契约》,双方约定黄贝仙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的诉争房屋一套,购房款为5.2万元。上述房屋于2003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黄贝仙名下。
黄贝仙与张去世之后,黄子欣和黄晨均未对该房屋进行析产分割。
2015年8月17日,黄子欣将黄晨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即双方均分得诉争房屋一半的份额。
起诉过程:
黄子欣将黄晨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并诉称该房屋自2005年起便一直由黄晨占用。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
针对黄子欣的起诉,黄晨辩称:诉争房屋还在双方的父亲名下,房子是1999年的房改房,当年曾经开过家庭会议,当时确认的是谁出资房子就归谁,我当时出资了5.2万元的购房款,并且我一直对诉争房屋使用,此前原告也一直都没有提出过异议。我一直和父母亲生活在一起,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我认为该房屋应当由我继承,归我所有,因此我请求法院驳回黄子欣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
本案庭审中,黄子欣向法院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和诉争房屋的《北京市房屋登记表》。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
黄晨则向法院提交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始购房合同以及证人杜1的证言复印件,以此来证明诉争房屋实际上是由自己出资购买,同时自己一直和父母生活,负责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对于上述证据,黄子欣认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真实性,并称该房屋的购买时间应当以房产证为准;对购房合同真实性认可,但对证人杜1的证言不予认可,其主张杜1为其表弟,对家庭状况不了解,因此其证言不应予以采纳,同时主张没有开过家庭会议。
黄晨主张在1999年和原产权单位签订合同后,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实际上由自己支付,原告对于此事实予以认可,但表示其中有自己借给黄晨的7140元钱,并且到现在黄晨都没有归还。而黄晨则主张自己已经偿还了黄子欣上述的购房款,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还款的证据。经法院询问,双方均同意由法院在本案中就购房款支付问题以及借款问题一并予以考虑并解决。
原告主张自己结婚后一直和黄贝仙、张居住,1990年才搬出去,自己搬出去后父母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单独居住,自己每周都去探望,黄晨近了赡养义务就要求继承房屋的全部份额,和事实不符。
黄贝仙则表示自己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黄贝仙名下的诉争房屋由被告黄晨继承,归其所有;
二、被告黄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子欣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5万元;
三、驳回原告黄子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原被告对于诉争房屋购房款由被告支付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原告并不认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被告。关于被告主张诉争房屋的购房款由其支付,因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虽然被告系该房屋购房款的出资人,但其并不当然的因此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现该房屋登记在黄贝仙名下,且购买该房屋的购房合同系黄贝仙与原产权单位签订,因此法院对黄晨主张诉争房屋鬼泣所有的主张不予采纳。因此,该房屋应当认定为黄贝仙和张的遗产。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本案中黄贝仙和张并未遗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协议,因此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分割黄贝仙和张的遗产。
关于被告所主张的购房款由其支付,因此在黄贝仙、张和被告黄晨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在被告缴纳房屋购房款时,还向原告借款7140苑,至今未偿还,虽然被告主张已经偿还了该借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院对其主张并未采信。此外,在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法院在本案中就购房款的支付问题以及借款问题一并予以考虑并解决。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明确原被告哪一方对黄贝仙、张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但考虑到被告的年龄以及被告出资等客观情况,在分割诉争房屋时应当给予其一定程度上的照顾和考虑。双方在庭审中对诉争房屋的价值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不申请房屋价格评估,因此法院对该房屋的价值不存在异议。此外,双方均同意由法院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付对方经济补偿的分割方式,同时法院考虑到方便当事人生活使用,结合房屋使用情况,判决将该房屋由黄晨所有并支付黄子欣经济补偿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这个得具体谈了。
主要看能不能起到作用,律师能起以作用,收小费用 ,律师能起到大作用,收大费用,律师起不到作用,不收费用,指导一下,自己就解决了。
律师费有高有低,价格不能代表律师的能力,好坏,自己的庭审上判断,当事人要跟着,去看去听,判断自己的价格值不值,仁者见仁,智者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