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未年检车辆上路处罚规定

驾驶未年检车辆上路处罚规定
2025-03-12 20:48:3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驾驶未年检的车辆上路的,记3分,罚款20元—200元。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回答2:

驾驶未年检的车辆上路的,记3分,罚款20元—200元。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回答3:

车辆未及时年检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驾驶人200元罚款,并记3分的处罚,还要暂扣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而且车辆逾期不年审出了事故不予理赔的。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

回答4:

回答5: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相关规定,驾驶未年检的车辆上路的,将受到扣3分罚款20元—2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