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的职责1.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3.组织指导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二)增加的职责1.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2.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3.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的职责。(三)强化的职责1.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2.警务督察管理工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