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受同学的影响下,拜读了黄仁宇先生的作品《万里十五年》,书中,黄仁宇先生以其“大历史观”,深刻剖析了明代的政治及世风。阅读完了全作后,我对黄仁宇先生提出的一个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那就是一个社会在道德与法律上的取舍。
中国历来有乱世用重典的习惯,无论是秦始皇的焚书坑儒,还是清初的“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都是统治者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削弱民众反政府的野心,所做出的一些超出常规的举动,这时法律在社会上的地位是道德所望尘莫及的。
从另一反面来看,站在统治者的角度,这样也是无奈之举,试想,如果统治者的臣民们都在想着“大丈夫当如此也!”甚至是“彼可取而代之”的话,他又岂能安睡于卧榻。更何况,乱世之中豪强群起纷争,战争直接激起了人们心中的那最原始的野性,弱肉强食,社会秩序往往会被破坏的一干二净,而作为统治者,他这是所最需要做的,也是贫苦大众(也就是弱势群体)所最希望做的,就是能够恢复原有的社会秩序。而这时,法律作为统治者的最有效的工具而得到最大的落实,也是理所当然的了。
乱世渐渐过去,社会秩序也慢慢的恢复,这时,统治者们所希望的就是社会秩序能够永远的维持一个稳定的局面,也就是说,人们心里的那种原始野性能够永远的为文明所替代,他们就需要以一种思想上的规范来约束他的人民,这时,儒家文化就进入了统治者的视线,儒家文化讲究仁者爱人,尊君爱父,讲究人之初,性本善,正好能够驯化所谓的乡野蛮夫,因此,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文化渐渐的造就了社会道德,也使中国渐渐的走向了文明。
在金庸先生的作品《天龙八部》中,曾有过这么一段情节,扫地僧告戒箫,慕容二人,过多的修炼武功秘籍固然会使你一时强大,但日久必然伤身,所采取的办法就是以佛法来修身养性,来缓解武功所造成的戾气,这一精辟的说法其实可以看作对道德与法律最好的阐释,法律固然能够对重整社会产生很大作用,但其反作用也相当的明显,人民往往会变的民不聊生,秦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法家出身的李斯与始皇的搭档,国家固然是高度中央集权,但其崩溃的程度也是举世罕见。
而明朝为文官集团所控制,以八股为武器,控制了人民的思想,可谓是民风淳朴,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社会生产力的得到发展,类似于严嵩,魏忠贤等人能够轻易的控制法律。虽然国家希望以道德来使读书人能够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但当读书人成为官员,有了权利以后,由于缺少强力的法律为保障,道德往往就无法抵御巨大利益所带来的诱惑,因此,举朝上下贪污成风,最后内忧外患,最终亡国。
其实,道德与法律最好的关系便象扫地僧所说,以道德来辅助法律,道德,也就是“礼”,在《礼》中的解释就是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可见,道德最初的作用就是在一些法律没有顾及的地方进行约束,进行一些辅助作用。统治者首先必须以法律来构建社会秩序,使有破坏社会秩序想法的那些人停留在想法阶段,然后再以道德感化那些人,使之破坏秩序的想法慢慢淡化,直至消失。这应该就是法律与道德最恰当的关系吧。
明朝万历皇帝年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