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中材种植销售中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监市[2005]198号),明确规定:“一、中材种植若销售本种植的中材,不需要申领《品经营许可证》。二、特殊中材的种植生产销售管理仍按照已有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材以外的品,持有《品经营许可证》的除外”,超市等营业主体可自由销售中材(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不需要办理《品经营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品,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品经营许可证》;开办品零售,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品经营许可证》,凭《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品”和第十六条“品经营必须按照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品。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品经营是否符合《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的规定,超市须按上述规定取得《品经营许可证》、《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方可销售中饮片。
4、超市未取得上述审批销售中饮片的,按照《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理,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