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贵公司替第三方向客户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交易服务费,管道燃气费等,如果这些代收费用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那么贵公司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公司收入,不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