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2、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3、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4、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回收经营企业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5、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扩展资料
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
2、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3、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
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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