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原因如下: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审讯嫌疑人不是必经程序。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有需要,是可以传唤讯问的。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4、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1,检察院办理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公安局当然管不着了,所以检察院要审讯犯罪嫌疑人
2,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完结后,提请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也要审问犯罪嫌疑人的
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要进行讯问,以查明案情,在案件侦查终结时就要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安机关刑讯迫供等营私舞弊行为发生,检察院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讯,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提起的案件进行审核,符合法律的才能提交法院审判。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再次审讯,就是一种审核,因为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被逼供,有的可能说的不是事实,这些都必须审核,确认后才提交法院审判。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如果不是直诉,就会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受理之后就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解,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再将案件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再将案件报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