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法过程中导致被执行人死亡如何定性?

2025-04-27 15: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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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区分故意过失和原因。
首先必须是与执行行为有关,导致自杀之类的不属于犯罪。
如果是由于执行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有故意杀人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实行了行为,且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如果是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以按照过失杀人罪处理。
另外,如果执行人缺乏主观故意过失,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但是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你这个坠楼是什么意思?如果法院来执行,使用的手段合法,(比如不是用暴力手段之类的)那么还是不用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使用的不是合法手段,那么是要追究责任的,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之诉。
我对这个情况表示同情。

回答2:

当中止执行,恢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无收入来源;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遗产可供执行、扶养费,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四)追索赡养费;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待继承完毕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