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这个问题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 开发票是广告公司的义务,“所有的金额都是按照不含发票的金额定的”,对此你有举证责任。如对方否认,而你也没有证据对此加以证明,你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法院应该会推定“所有的金额”是含税的,你应当开发票。一个事实,如果没有证据,他就不能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而法院裁判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
合同里没提到发票的事,那一般默认的就是合同价款对主有权要求开发票,费用由你朋友一方提供。
劳律师的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