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中,拐骗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收养。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新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中补充的罪名,加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只要是不以出卖为目的,具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拐骗儿童后强迫其从事危险劳动的,应该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加重情形定罪量刑。因为犯罪嫌疑人拐骗儿童的目的不是为了收养,则其不构成拐骗儿童罪,但其强迫被拐骗来的儿童从事危险劳动,属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故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收买被拐卖儿童后强迫其从事危险劳动的,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数罪并罚,定罪量刑。因为只要是不以出卖为目的,具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后强迫其从事危险劳动又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