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情况还不够详细,可能有以下情况:(假设A是起诉的人,B是准备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人)
1、若A和B共同受到第三人C侵害,则A和B都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相互不受影响。根据你所说的“保险”性质的不同,又分为以下两种:
(1)若保险是B自己或者其他人为B投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是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46条,B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然后再向致害人C索赔;
(2)若保险是致害人C为他的汽车投的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65条,在赔偿责任确定后,可以向C索赔,保险公司可以应C的要求将保险赔偿直接交付给B。
2、若A和B在交通事故中相互侵害,则要根据A和B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你所说的“保险”性质的不同,又分为以下两种:
(1)若保险是B自己或者其他人为B投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是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46条,B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然后再向致害人A索赔;
(2)若保险是A为他的汽车投的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65条,在“赔偿责任确定”后,可以向A索赔,保险公司可以应A的要求将保险赔偿直接交付给B。此时,这个“赔偿责任确定”很关键,如果此时A在法院提起了诉讼,则赔偿责任尚未确定,B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法确定金额。
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但无先行赔付的责任。
不可以先行赔付。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