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的运行方式如下所示: REACH法规要求虽及其复杂,但对于中国的生产制造商或欧洲进口商来说,影响较大的是其对高度关注物质(SVHC)的要求。对于满足REACH第57条规定的物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高度关注的物质(SVHC)。对于此类SVHC的物质,并且满足以下条件,按照REACH第7条第(2)款的要求需要进行通告: 该物质已被列入须经许可才能允许使用的候选物质名单中(附件XIV); 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重量比W/W); 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者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该物质作为此项用途尚未被注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