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遭遇拖延,我该如何解决

2025-03-01 16:12:1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就你叙述内容,回答如下:

  1、你在2013年11月8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递交辞职通知书,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你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并继续上班满30天,在第31天(12月9日)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公司办理辞职的手续,公司应该予以办理,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你出具辞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公司就是违法。你2013年12月9日起至今在新公司工作,为啥不去原用人单位要求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

  2、“12月5日才派人过来进行交接,交接了两天”,你与公司工作人员交接时自己咋个没有双方交接手续?是你没有交接吗?

  3、原用人单位不存在对你辞职一事有拖延行为,据“这两周在新公司工作”可以证明你根本没有到原用人单位去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从你的叙述来看,原用人单位没有过错。

  4、你现在赶紧去原用人单位要求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2:

当然可以提请劳动仲裁了,只要你能证明你递交了书面辞职书满一个月,原单位必须给你办理离职手续,这是毋庸置疑的。至于索赔不是很好弄,你最好和原单位协商处理,毕竟我国的法律是不保护可能存在的收益的,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因为这件事给你造成的直接损失是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的。不过你有向原单位要求支付你这两个星期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没有如何问题的。

回答3:

可以的,哈哈我只是站在一个第三者的角度看这件问题

回答4:

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即可

回答5:

可以的额 已经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