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一样需要计提折旧。
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1)除下列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按规定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 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将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经更新改造后的固定资产原价。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已转入在建工程因此不计提折旧,待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5)企业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谁使用,谁负担)。 (6)企业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1、原《企业会计制度》第35条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新《会计准则》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3、如果单位执行了新会计准则,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提折旧,并且提的折旧计入管理费用;如果单位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