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权利受约于一个主要的限制:第109条创造了“第一销售原则”,即有著作权的作品,要是(现实)的所有者认为恰当,就可以散发和展示经授权的复制本。所以,如果我买了一本书,版权持有者不能阻止我把书借给朋友,或者把它放在我的图书馆里展示。然而,随着数码内容如带密码锁的PDF的到来,或电子图书的数字版权管理,第一销售原则变得名存实亡。这些,没有实体的传播。我们只能从互联网下载下来,从而面向公众的第一销售原则就基本上仅为理论了。 通过该机制,例如受权去使用,而非销售复本。显然,数码内容的所有者就相应地于受限于第一销售原则的范围 ,并且此理论在就会变得日益无关紧要了。
题主,好不容易手工翻的。求采纳,有可能多的多给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