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医保政策规定,参保病人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外医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院建议书或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并携带居民身份证到医保处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因病情危急需先行转院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终结后持住院发票、用药诊疗清单、病历(出院小结)、经办人和病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医保处办理结算。经批准转院后,在市外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自负10%。设立起付标准,在职职工1200元,退休(职)人员72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在职人员90%,退休(职)人员95%的比例支付。 转诊有效期就是你在转到的那个医院不能超过一个月治疗。 确需超过一个月的,持转入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到省医保局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自应当办理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