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取多年年租金,属预收款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出租单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当天,并应于次月征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