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时对未到期债权和附利息债权如何处理

2025-03-12 03:08:1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未到期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 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尚未到期履行的债权。一般情 况下,只有到期的债权才发生请求对方履行和强制执行 的请求权,未到期的债权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财产已依法被管理人接管, 债务人已不能保证在债权期限到来时履行义务,当债务 人被宣告破产后,其财产要以破产财产为限进行清偿, 如果不允许未到期财产进行申报,对债权人的债权显然 不公平。因此,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 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过一段时间后 增值的债权。附利息债权如果已经到期的,全部利息计 人债权额;如果尚未到期的,按照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 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在民事活动中,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在其清偿期限届满时才须予以清偿。但是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集体清偿程序,程序终结后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如果未到期的债权不作为到期债权一并纳入破产程序予以申报和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该债权人的债权将完全得不到清偿。这明显不合理,也无法实现破产程序概括式集体清偿的目标。因此,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在民事活动中,附利息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仅应当清偿本金,还应当清偿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限自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报的债权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