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与履行的区别

债权法上关于给付与履行的区别,希望能详细解释下,谢谢~
2025-05-05 22: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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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时候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指所签订的合同由于某些原因,合同的签订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我们常常听到“履行不能”和“不能履行”的说法,那么不能履行和履行不能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原因不相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大多是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分为两种,法律上不能履行通常指标的物已被他人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情况,比如一物两卖;事实上不能履行通常指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比如特定物买卖,该标的物毁损灭失。其产生的原因大多是主观造成的,人为原因造成的居多。 (2)损害的结果不相同。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不能履行实际上是一种不尽义务的表现导致合同不能按照实际约定履行,但是并不导致合同履行不下去,是一种违约行为,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回答2:

1、含义不同。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履行:指执行对他人的承诺,并行动。

2、用法不同。

给付:在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当然,给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如债务人不得泄露技术秘密等。

履行:不是一个单纯的动态概念,而是一种包含了动态和静态的综合概念。首先,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3、行为不同。

给付: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在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履行: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给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履行

回答3: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履行即为承诺的实现,或作为或不作为

回答4:

给付是履行的一种,给付为履行实物或者金钱债务的方式。履行除了给付之外,还包括作为、甚至不作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