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9月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其中规定:国务院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环境保护局。市、自治州、县、自治县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机构。
1982年
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保护局。
1988年
一直隶属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的环境保护局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局,正式更名为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8年
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年
十一届全国人大正式批准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基础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