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价格评分标准时评标方法中的核心内容,事先不予公布绝对有问题。比如我是招标人,我倾向的投标人价格居中则以平均价得分最高,倾向投标人较低则取低价得分最高,人为因素太明显。
3、但如果价格评分方法宣布在价格开标前,更能让人接受一些。
4、当然不同招标项目特点 不同,可以具体规定评标标准。
这是招标单位的内部要求与规定,与法规无关。我们公司也经常招标,标的要综合各方面来考虑,价格只是其中一项。而在打分时以本公司的习惯来制定分值,价格最低可能得分最高,也或者是价格适中得分最高。所以不必为此事不开心,多投几次标就知道其中规则了。
这个是正常的,如果他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没有指出是该中方法,你可以想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但基本没有人因为这个问题鸟你
一般情况下招标方的评分规则是要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至于说在这个游戏前不约定游戏规则的,游戏也就变成了无序的恶搞。
没什么合不合法规,因为咱们国家现在没有这方面的明为规定,主要取决与甲方,也就是采购方的意愿,如果你做的价格符合人家心里的价位了,可能就会给个高分,当然肯定是有偏差的,如果偏差太大人家心里会有疑问,太低了人家感觉产品不行,太高了可能价格就接受不了。还有一种情况是,内定的,找陪标。其实现在你也不要着急,不用慌,因为无论你做什么都不会有很大的作用,你只有等,随机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