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A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受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接受,而只能视做还盘。但是,若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
本案例中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发盘,同时要求立即装运。将发盘内容提出了实质性的修改,属于还盘阶段,而且A公司未做答复,不能构成有效的接受。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接下来的即期信用证都属于B商的单方面的决定与A商无关,因此A公司拒绝交货,退回信用证的行为是合理的。
A公司没做错,双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B公司的“接受”是有条件的接受,并且指明了更改了交货时间,这种“接受”意味着还盘而不表示合同的成立,更何况A公司事后未作答复,何来接受之说?
A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存在合同关系。
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发盘,则合同关系已经成立。A公司应该履行发盘中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