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证词同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有关法律的对定是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证据。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