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没有数额要求(即使是一块钱也属于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补充:1、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法院)按标的计算,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律师收费请咨询当地律所。(本案请律师,没有太大必要)
3、总计费用不会太多。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您好,如果你们没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起诉地,一般是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如果你没人明确的书面证据证明对方在上海居住一年以上的话,上海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借款期限届满,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