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可以将在看守所代为保管的东西取回,如果属于违禁物品应当没收。 《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与案件无关的物口都应归还
违禁品不还,涉案工具不还,其他都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