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标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可以一赔十吗

2025-05-01 03: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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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
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退一赔十责任。

某高档白酒,从实物的外包装上看,未见标注有生产日期,只标注“生产日期见瓶盖喷码”, 其外包装盒完全封闭,只有撕坏包装盒才可以看到生产日期。这一做法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呢?11月16日,良庆区法院对原告阳某与被告广西某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百货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某百货公司在进货时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具有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故意,应对原告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原告阳某诉称: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在被告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二瓶某高档白酒,共支付936元。后原告发现所购买的某高档白酒生产日期出现如文章开头所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涉案食品违反上述强制要求,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某百货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原告主张在被告某百货公司处购买的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为由要求被告某百货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其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应从原告涉案食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条款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判断。
关于涉诉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首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事项。该法又明确,“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这里强调的是“预先定量包装”。被告出售的涉案食品是由生产商预先定量包装好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依法应标注生产日期。现被告出售的涉案食品的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被告某百货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的标签系原告伪造,故法院认定被告某百货公司向原告销售的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首先,原告向被告某百货公司购买的涉案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致使原告不敢食用该食品,从而造成原告因购买涉案食品而支出936元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某百货公司退还购买涉案食品而支出的936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其次,被告某百货公司在进货时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具有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故意,故原告要求被告某百货公司支付购买涉案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9360元,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退一赔十的诉请,被告共需向原告支付102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