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2011年11月以后入伍受伤、因病的残疾军人,均要依据规定,只有因战残疾军人,才有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的义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