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倒闭了需要注销税务应该如何处理

2025-04-16 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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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实践中,不少地方将“清税”作为破产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必要条件,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即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笔者认为这是对现行法律体系的误解。上述条款中的“结清”不等同于“缴清”税款,对于法律上有执行可能的企业,应要求其缴清应纳税款,但对于法律上已无执行可能的企业,“结清”就是要经过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
从立法原意角度看,破产程序的功能就是对破产企业所有的资产负债以及相关的债务纠纷一揽子解决,以保障市场进出秩序正常运行。由于税收债权的特殊性已在企业破产法中予以考虑,经法定破产程序仍无法偿付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就代表法律秩序上的最终清理结果。如果此后仍向企业追缴欠税,阻止破产企业实现法律上的消灭,不符合破产法的立法意图。
税法确立先税务注销再工商注销、先结清税款再核准税务注销的规则,旨在防止企业逃避税收债务责任。对于已经法定破产程序的企业,如果通过这个程序阻止企业注销,无助于实现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意图。
从体系解释角度看,当企业破产法已经明确将税款请求权作为一种破产债权,就意味着处理经过破产程序的税收债权,企业破产法是必须与税收征管法同时考虑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明示依据上述“两法”即是印证。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税务注销作为法定的商事登记注销前置程序,理应受此规定约束。而且,相比处理普遍情况下各类税收的税收征管法,处理破产程序下涉及税收债权的企业破产法,理应作为新的特别规则优先适用。
即使单从执行的角度看,由于按企业破产的条件和程序,税收债权可能得不到完全偿付是立法时已经预见、实践中常见的现象,税法也不会要求缴清应纳税款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操作办法中明确,破产企业税务注销只需提供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破产财产分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