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对企业的影响

2025-05-06 16:46:58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文件出台直接受益对象为国内进口飞机租赁服务的企业(国内承租人),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不再征收,而国内承租人只需为国外出租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即可。那么,问题描述中,国内企业购买国外飞机进口后再出租给国内企业和上述方式是有所区别的,个人理解国内企业购进飞机时不享受24号文件规定的政策,仍按进口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国内企业再出租时,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内企业承租国内企业出租的飞机,不适用24号文件)。 【相关规定】《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0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第五十六条,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