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审法官强制要求原告将利害第三人列为当事人遭拒后私下将第三人列为起诉状和上诉状当事人合法吗

2025-03-04 09: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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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审法官要求原告将利害第三人列为当事人遭拒后,可以依职权直接将第三人列为起当事人。
这是合法的。
如果一审法官不列厉害关系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属于漏列当事人,属于程序性错误,如果上诉,二审法院会以此为由发回重审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