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我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国内各地劳务派遣制的实施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务服务部门发起的,是劳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目前常规的劳务代理工作,是介于劳务供需双方关系之外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是一种局外角色的服务。劳务代理工作延伸为劳务派遣制以后,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就变成了一种介入其中的局内角色的行为主体。
首先,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机构.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作为劳务派遣机构,介于劳务供需双方中间,一方面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工人的需求,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人单位及时选拔派遣所需的适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确保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相关责、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机构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为经营好这些特殊业务,劳务派遣机构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就要始终坚持“一手托两家”,顾及好相关各方的责、权、利。通过一系列认真细致的规范运作,赢得劳务供需双方的认可和欢迎,以良好的社会信誉推动劳务派遣制的良性发展。
应当说,劳务派遣制的这条好处,对往往处于弱势位置的人才个体来说,更具有特别的意义。当然,处于弱势位置的有时可能也会是用人单位。避免有可能成为弱势方的责、权、利受到损害,接受人才派遣制可能是人才供需双方的一种理想选择。
在中国加入世贸的新背景下,为适应来自国际和国内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继续保持或增创企业核心竞争优势,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需要通过有效管理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一)科学合理地配置员工并制定有效的薪酬政策;
(二)通过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
(三)改革管理模式,最大限度降低人力资源利用成本和风险。
劳务派遣的优势
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二、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烽火猎聘资深顾问认为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及学历限制,平时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无锡市宏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完成。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三、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
这么说吧,劳务派遣现在很普遍,特别是在一些大型国企央企,比如银行等和一些事业单位,因为他们每年的正式工的名额有限,所以才出现了劳务派遣这种形式,然后以学历来划分,比如本科及本科以下劳务派遣,硕士及硕士以上正式合同。
你要说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其实在收入方面很多大型公司都是没有任何区别对待,这点我相信他们也向你说过了,唯一的区别就在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最多只允许交4金,所以很多好企业正式工交的补充公积金、养老金等什么的就没有了,这点上可能就要吃点亏了。至于劳务纠纷方面,因为你正式签订合同的对象不是该公司,而是中介公司,所以可能会有一些麻烦及不稳定因数存在。
然后对于你的看法我个人觉得你其实不必对劳务派遣这么感冒,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这就是社会形势。你因该转而关注下面两点后再综合考虑
1。是否有转正机会,如果有一般是多长时间后转正
2。该公司是否确实好,是否是顶尖的好企业
简单的说吧,如果是顶尖的好企业,那劳务派遣又有什么呢,你在一些中型的企业里首先可能待遇方面要差很多,况且在那些公司,就算你是正式合同工,公司效益不行了,该回家的还是要回家,就算他们没有不要你,收入一落千丈,我相信你也会呆不住了,不是吗?(当然如果本来就是很一般的企业,还要弄什么劳务派遣,那就算了,因为这种不稳定因数太高了)
而且我相信你可能最担心并不是劳务纠纷,而是工作的稳定性,对此,我感觉作为一个公司来说,你进去后,它肯定会花时间培养你,让你熟悉业务或者技术,当你1、2年后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你也肯定已经完全熟悉了技术或者业务,无论是什么企业都不会把有用的员工无缘无故的裁掉,换一张白纸进来再从头培训培养,你说是把。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答楼主补充疑问:
一般社会上常说的“四金”,就是“五险一金”,即:“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女),“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而我们常说的“六金、七金”就是在四金,即“五险一金”上再加补充公积金或补充养老金。
听你的补充说明,该公司帮你交的只有“五险”的话,那就是我们一般常说的“三金”,即没有公积金。
特此说明,若有问题,敬请谅解!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1、劳务派遣是近十年才出现的一种劳动用工方式,其能够生存和发展关键在于为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提供了制造同工不同酬的温床,为了所谓正式工的既得利益,不惜手段借用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某些弱点,人为的制造社会不公,将员工分成三六九等,这种“按身份分配”违背按劳取酬原则,构成对一部分劳动者的歧视,侵犯了他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损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同工不同酬还容易让高薪员工产生优越感、失去进取心。这些道理,用人单位并非不明白,他们之所以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一方面是受经济利益驱使,同工不同酬可以大大减少薪酬开支,降低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则在于掌控社会资源的既得利益者不愿放弃既得利益,不肯让体制外的人分享体制内的好处,用工双轨制成了维护一部分人既得利益、剥夺另一部分人正当利益的工具。
3、同时,劳务派遣机构,往往是政府举办,他们又正好利用了企业心照不宣的卑劣动机,大量收取管理费,大发不义之财,为这种不公平“增砖添瓦”,甚至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也为此大开绿灯,可谓悲哀,天理何在?
4、胳膊拧不过大腿,劳动者不能就此不活了、不劳动了,关键是要善于保护自己。尽管不公平,但法律毕竟是一杆秤,就其各条款理解,劳务派遣是两个企业之间以所派遣的劳动者作为经济关系的协作单位,所签的是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的要点是明确派遣方与被派遣方对劳动者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劳动合同由派遣方负责签订,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产生劳动争议要负连带责任,所以你不必担心,用人单位是脱不了干系的。
5、虽然制度是不公平的,但在一些单位,尽管不多,明理之人也会任人唯贤,以才取人,不讲身份,也有劳务派遣工走上高管岗位,有所成就的。所以就个人而言,应当奉行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酬,只要你充分发挥了你的才华、展示了你的智慧,成为单位不可或缺的人才,领导自然会重视你的,薪酬的提高和职业发展不过就是时间问题,早晚的事。
我....我在广州劳务公司工作,是做劳务派遣的,包括你上面所说的代签合同!唉,我也觉得这工作不怎么人道,都是把员工不把人看的!进来快一个月了,所以我估计快辞职了!呵呵,我也跟你一样,并不愁找不到工作,现在在上班,晚点再来和你聊聊我们这行业的.....
1、发生 劳务纠纷后,你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与派遣你的劳务公司发生直接的关系。
2、所有的诸如社保等问题,也是与派遣公司有关系。
3、反正,中间有了一层环节,肯定不是很好的。我记得数学里好像有一条规则是,两点间的距离直线最短,既然很容易的事情非要绕个圈圈。。。。
最后,打死我也不会签劳务派遣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