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按继承法解释的规定,推定徐某先死亡,然后是张某死亡,最后是张甲死亡。徐某死亡后其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继承,120万没变化。张某死亡后120万由张甲、王某(丧偶女婿对张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戊(代位继承,因张乙先于张某死亡)继承,各得40万;张甲死亡后,其遗产为20万(另20万为李某所有,因张甲继承的40万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李某和张丁继承,各10万。
综上,120万分割后为,张丁10万元,李某30万元,王某40万元,王戊40万。
由王戊和王某张甲的妻李某和张丁等人继承,原则上王家的人要少分一点,王家应分50万, 张家应分70万。
1.三人遇难,分不清死亡的先后顺序,应当推定长辈先死亡,同一顺序的推定同 时死亡,
2.由于张乙先于张某死亡,故可以发生代位继承
3.由于王某对张某尽了赡养义务,故可以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由于张甲也在事故中死亡,可以发生转继承
列明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首先, 因为没有遗嘱,所以适用法定遗嘱。
其次, 根据意见的规定,推定长辈先死,那么张甲和张乙就成为了法定继承人
再次,因为张甲死亡,那么作为张甲的妻子李某和儿子张丁就成为了法定继承人;而张乙在之前就已经死亡,但是其夫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可以作为继承人,张乙的女儿王戊可以代位继承。
综上所述,张某的120万财产应当先分为两份各60万的遗产由张甲和张乙的丈夫和女儿继承。因为张甲也死亡,因此由张甲的妻子和儿子来继承这60万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