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以上条款对照,你公司的薪资计算方式,显然是违法了规定的。如果不能和公司沟通,可向当地的劳动所举报后仲裁解决。
《劳动法》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薪工资: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反算法:工资=月薪-月薪/21.75x缺勤天数×(出勤天数比例)。